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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漯河市知识产权网 阅读次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豫政〔2016〕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健康发展,规范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豫政〔2016〕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缓解资金紧张解决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健康发展,规范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工作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形式获得金融系统贷款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被奖补单位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直接费用的奖补和开展质押融资巡讲项目对接、专项辅导、服务平台建设维护等相关质押融资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5%,专利技术应用于主要产品,企业研发能力较强。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质押的专利权的权利人为本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

(二)被质押的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并按时缴纳费用。

(三)被质押的专利技术已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申请单位质押的专利权法律状态及权属清楚,无专利权纠纷。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奖补单位应为获得融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请单位已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请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五)申请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专利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申请单位同一个贷款项目中质押专利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第八条  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

(一)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融资额在200万元-1亿元(含)之间,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年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河南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授权单位)签订了专利权质押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报资助项目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针对为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评估、保险等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发放。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1万元奖补;

(二)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补;

(三)完成企业单笔融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3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定期受理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的单位应填报《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融资质押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

(五)资产评估、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

(六)评估报告,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八)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巡讲项目对接、专项辅导、服务平台建设维护等相关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年度《河南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填写《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的单位就同一项目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县等)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支持的,可享受与本办法规定上限的差额补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质押融资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完成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成效。

第十六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财政厅是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的管理部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提出经费使用建议,并负责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经费使用建议并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资助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支持政策。鼓励市县给予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及担保、评估、保险等费用补助,共同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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