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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旺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漯河市知识产权网 阅读次数:

      201812月,当事人河南省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自有厂房设备,生产“旺福旺大礼包”和 “旺e旺大礼包”(字母“e”倒置)共计3222箱,货值8.6994万元,至被查处时尚未售出。上述两种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旺旺大礼包包装装潢相近似,“大礼包”三字与宜兰公司的第9223324号大礼包注册商标相同,娃娃图形、旺福旺、旺e旺字样与宜兰公司的第4150497号、第4150498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0666226号旺旺注册商标相近似,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作同类产品名称和装潢,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2019年2月1日,原漯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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